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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杜某

公诉机关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户籍地辽宁省康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

审判长:盛红娟

书记员: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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