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和,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计兴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和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邵某和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有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邵某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中华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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