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岳兴财,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满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左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兴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3年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记功5次,2013年度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报道员,民事赔偿436415.69元未赔偿。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兴财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民事部分未赔偿,执行机关已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故呈报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兴财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萨茹拉 审判员 吴 波
书记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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