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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住葫芦岛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葫龙检公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23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福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谷月
人民陪审员 唐锦辉
人民陪审员 鄂立娜

书记员: 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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