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姜某
宋杰
原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男,1977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杰,系辽宁文化律师事所务律师。
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黄X琦、徐X英、金X志、李X玲、吕X欣、金X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灯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姜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黄X琦、徐X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廷、周湘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月29日9时,被告人姜某驾驶辽M01X39A金龙牌旅游大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小小线124公里+600米处,由于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瞭望,遇结冰路面,未确保安全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大客车发生侧翻,单方撞树之后,侧翻在路北侧沟内,造成乘客被害人金东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乘客被害人乔X敏在事故中受伤,因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他乘客乔X荣、黄X琦等三十五人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灯塔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X、乔X敏无责任。辽M01X9A金龙牌旅游大客车座椅安全带未裸露在座椅两侧,外观上无法直接看见,无法直接正常使用,GPS车载终端处于无效状态,
肇事后,被告人姜某于当日主动投案自首。
2015年1月31日,□通客运公司向被害人金X、乔X敏的家属共计支付丧葬费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2月4日,部分受伤人员孙X敏、孟X力、刘X、廖X、李X囡、徐X、刘X娟、米X娟等人民事赔偿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公司赔偿完毕。
2015年3月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乔X敏家属人民币五十万元。
另查,2015年1月份,被害人金X、被害人乔X敏等三十五人分别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铁岭□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免费佟二堡直通车”的旅游购物项目,□天旅行社接受报名后,安排于2015年1月29日(肇事当天)乘坐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军、挂靠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铁岭市□通客运有限公司的并以□通客运公司名义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公司投保车上座位险人民币500000元的辽M01X9A旅游大客车出游,铁岭市□天旅行社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被害人金X,男,1976年生,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县。法定继承人:金X父亲金X志,1947年生,金X母亲李X玲,1945年生,该二人现住辽宁省铁岭县,共生育四名子女。金X妻子吕X欣,金X儿子金X成,2001年生,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县;被害人乔X敏,女,1973年出生,户籍地及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法定继承人:乔X敏母亲徐X英,1935年生,户籍地及住所地铁岭市,生有四名子女。乔X敏的丈夫黄X;乔X敏的儿子黄X琦,1995年生,大学一年级学生。
除死者金X、乔X敏之外其他受伤乘客在开庭前均向本院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自经济损失另行解决。
原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姜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X志、李X玲、吕X欣、金X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X志、李X玲、吕X欣、金X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零八百一十元七角二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黄X琦、徐X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六百六十九元三角二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铁岭市□通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铁岭市□通客运有限公司已共计支付人民币五万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X志、李X玲、吕X欣、金国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零九十元零八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黄X琦、徐X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六千一百八十五元四角八分;(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X志、李X玲、吕X欣、金X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黄X琦、徐X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姜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上诉人在一审时有自首情节,对双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做出缓刑判决。
上诉人黄X、黄X琦、徐X英的上诉理由,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对一审法院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过少,有异议。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上诉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一审时未赔偿,但鉴于二审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超速行驶,忽视瞭望,遇结冰路面,未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上诉人在一审时有自首情节,对双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做出缓刑判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姜某在二审期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故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故对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超速行驶,忽视瞭望,遇结冰路面,未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上诉人在一审时有自首情节,对双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做出缓刑判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姜某在二审期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故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故对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刘大庆
审判员:梁军
审判员:李洪军
书记员:杨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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