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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就赔偿事宜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荆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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