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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田雨禾(辽宁本溪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该局逮捕,2014年9月16日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雨禾,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田雨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朱思晓
审判员:丁亚珍
审判员:刘丹

书记员:黄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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