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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兰川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6时12分许,驾驶辽E××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由本溪市明山区欢喜岭村方向驶往本溪市内方向,行至本桓线15.9公里处,因超速行驶,瞭望不周,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系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证人王某、赵某、王某1、刘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涉案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尸)鉴(法医)字[2016]81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2016]酒检字第2626号酒精(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交通)鉴字第20161764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刘 丹

书记员:张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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