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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吉林省抚松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抚松县。因本案于2011年3月24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酿成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够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佰春

书记员: 徐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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