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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2017年8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户籍所在地。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前检诉刑诉[2018]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乌仁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蒙X**号普通低速货车,沿乌拉特前旗某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公路32公里“T”型交叉路口处,准备左转弯上某公路时与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已经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值班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告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证人代某、魏某证言,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许承
审判员 王荣
人民陪审员 高富兵

书记员: 刘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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