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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6年1月8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星、海日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认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正雄

书记员:阿梨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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