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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赤峰市林西县,汉族,大学专科,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2016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20日经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雪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郝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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