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蒙古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巴尔虎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包海龙,新巴尔虎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左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由审判员乌云格日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萨木嘎、朝鲁门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包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乌云格日乐 人民陪审员 萨 木 嘎 人民陪审员 朝 鲁 门
书记员:胡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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