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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海龙,新巴尔虎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左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由审判员玖月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桂芳、刘芳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及其辩护人包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26人受伤(包括被告人褚某),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褚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的单位对二被害人的家属共赔偿100多万元并已履行。被告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严重,平时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确定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被害人郑某、陈某1家属对本案民事赔偿部分通过本院民事庭已调解达成协议,其他被害人表示在其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玖   月 审 判 员 张 桂 芳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书记员:乌云格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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