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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某,男,1975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18时许,边某驾驶×××号金杯牌轻型货车沿G55二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293km+600m处,与前方同方向梁某驾驶的×××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首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停车在交涉过程中,被告人甄某驾驶×××号别克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驶入现场,先与边某的×××号金杯牌轻型货车轻微刮蹭,又与梁某的×××号五菱牌小型客车碰撞,致被害人梁某被甩出车外,跌落在道路东侧边坡,当场死亡,三方车辆受损,造成二次交通事故。经察右后旗交警大队认定,事故中,被告人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边某、梁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甄某与被害人梁某亲属达成27万元赔偿协议,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查询,调解协议,交、领条,谅解书,证人边某、张某、王某、乌某的证言,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察右后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记录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痕迹勘验照片,道路交通尸体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没有确保安全、畅通通行,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给付,取得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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