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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神华内蒙煤焦化铁路公司职工,出生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乌海市。2018年8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10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万某驾驶”大江”牌电动车沿海南区巴音陶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广场路交叉路口处,与沿广场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白某骑行的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南大队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万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王万某在案发现场等候。王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万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尸体处理通知书,医院现场记录,归案情况说明;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体痕迹勘验现场图、笔录及照片;证人任某1、任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万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王万某提供的事故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王万某在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王万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害人亲属对王万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立嵩
审判员 高永林
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

书记员: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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