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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捕前住凉城县。2018年5月23日因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7月24日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永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忠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永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X**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城县蛮汉镇崞喇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当行驶至6公里加700米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沿凉城县蛮汉镇崞喇公路由西向东李某1驾驶的大阳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1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刘某某系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凉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1无责任。审理过程中,经被害人李某1亲属申请,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1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整,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户口信息、关于刘某某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民事和解协议书、交领款条、谅解书、证人董某、李某2、孟某、刘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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