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侯某
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18时10分,被告人侯某驾驶蒙CXN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棋千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km+17.5m处时,与前方同向蔚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随相撞,造成蔚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侦查机关认定,侯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在犯罪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民事部分已赔偿,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侯某在犯罪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侯某在犯罪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高永林
审判员:康丽芹
审判员:宏霞
书记员:刘小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