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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闻某
马某

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系闻某之妻子)。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2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闻某驾驶蒙C19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南区海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3公里+4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樊某甲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樊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闻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在犯罪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闻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称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亲属已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闻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闻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高永林
审判员:康丽芹
审判员:王玉萍

书记员:聂荣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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