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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2010年7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海南至乌达重载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KM+200M处时,撞在道路右侧路边安置的轮廓标上,造成吕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吕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车辆。侦查机关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吕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孙某、郭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又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又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审判长:康丽芹

书记员:聂荣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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