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谢某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回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初中文化。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天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区体育馆附近时,与步行由南向北横穿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活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谢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配合医护人员将被害人马某某送至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待,被公安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某归案后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167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马某某也书面出具了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疾病证明书、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交(宁石)鉴(活体)字(2014)018号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宁夏石嘴山市交通管理局惠农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夏金信旧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被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明知是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谢某提出的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被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明知是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谢某提出的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解睿
书记员:孟沈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