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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磊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王磊磊

罪犯王磊磊,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现在吴忠监狱十监区服刑。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吴利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磊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
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王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意见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磊磊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行政奖惩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磊磊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行政奖惩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

审判长:杜立文
审判员:王文喜
审判员:王祺祺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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