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乐,司机。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娜,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奕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上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蒙L×××××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河区S312省X703公路T型灯控平交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张某被碾压后当场死亡。经临河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且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张某家人经济损失82381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羁押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羁押情况。
2、报警信息、接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9日11时43分许,秦某报案称,一辆翻斗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有人死亡,请求出警处理。
3、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9日,王某给其打电话说在临河区四季青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其到达现场,看到大车在道路上头朝西南方向停驶,大车后方有一个人躺着。肇事司机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其报了警,王某一直在现场等待。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从其家出去,到临河区四季青市场买茄苗时发生交通事故。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地点为临河区S312省X703公路T型灯控平交路口以及肇事现场的情况。
6、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重型自卸车与电动车发生擦碰的部位。
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26km/h。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证实经检验,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不合格,本次事故系碰撞形成。
9、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病情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系颅脑崩裂及脏器损。
10、提取清单、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肇事时,被告人王某未饮酒。
1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王某具有驾驶资质。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巴彦淖尔市顺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货运车辆。
12、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未离开现场,并配合出警人员处置事故现场。
14、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8月29号,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张某家人经济损失823812元。
1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16、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王某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1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材料,证实事发当天,其驾驶的蒙L×××××号解放牌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临河区四季青菜市场平交路口处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当时没有看到对方,发生事故后下车看了一下情况,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车主的儿子来到现场后拨打了122报警电话。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偶犯,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建新 审 判 员  吴 琼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书记员:于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