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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0出生,开原市人,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本案2013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没有前科劣迹,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祥雨

书记员: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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