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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0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速腾牌小型轿车,沿G6高速公路北幅客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80KM加300M处时,变更车道时被后面驶来的韩某驾驶的×××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造成×××号小轿车上的乘车人郭某死亡,乘车人吕某、李某、皇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赵岩东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郭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颈部损伤及胸部损伤而死亡。内蒙古自治区××区道路内蒙古自治区××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韩磊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郭某、皇某、李某、吕某无事故责任。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郭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3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赵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询问证人韩磊、赵岩东、皇某等人笔录,讯问被告人赵某某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郭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16]2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6]2034号、2036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513号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车辆速度及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内蒙古自治区××区内公交高呼认字[2016]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吕某等三人病情处理意见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郭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款已经全部履行,被告人赵某某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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