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金轮,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通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5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金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宏超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金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金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管金轮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判处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金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宏超
书记员: 赵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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