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在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郝 燕
书记员:宋清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