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兰州铁路局中卫工务段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瑞丰家园13号楼4单元1楼西户。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舜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月2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宁E39***号中型专用客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昌北街路口50米路段处时,与同向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骑乘自行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2014年3月19日,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中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葛某某所在的单位兰州铁路局中卫工务段同刘某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刘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0万元,刘某某的家属对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支持公诉。提出对被告人葛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观察路面不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后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由兰州铁路局中卫工务段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被告人葛某某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观察路面不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后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由兰州铁路局中卫工务段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被告人葛某某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文洪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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