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自由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照为吉A4EYXX号一汽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西区条子河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城公路19KM+100M处时,与沿北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由林某驾驶的车牌照为贵DA80XX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宝来轿车内乘车人尤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及另一乘车人任某受伤,均被赶来的急救人员送医治疗。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腹部外伤后发生肝脏破裂,经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任某、尤某无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出院后,于2017年1月16日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与死者尤某的家属、伤者任某达成刑事和解,尤某家属及任某在得到赔偿后均表示对刘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林某某、井某、匡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病人情况说明,死亡医学证明、死亡原因鉴定,任某的重伤鉴定,尿样检测报告及理化检测报告,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公交事认字(2016)第0657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另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和解协议,被害人尤某家属及任忠保出具的谅解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本车乘员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任某及死者尤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 人民陪审员 刘力平
书记员:杨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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