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审判长:范志飞
书记员: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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