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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4)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14时22分,被告人张某驾驶辽M0330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路工程公司左转弯时,因瞭望不周与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曹某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驾驶超载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上路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方曹某某家属自愿达成谅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宇的证言、车辆信息、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和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和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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