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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锐鑫鹏达体育用品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新街路4022号A栋102—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风景街6号。
负责人:梁福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锐鑫鹏达体育用品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66—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松,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杰,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审判长 :夏妍
审判员 :郭丽
审判员 :刘洪

书记员: :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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