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新街路4022号A栋102—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风景街6号。
负责人:梁福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锐鑫鹏达体育用品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66—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松,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杰,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审判长 :夏妍
审判员 :郭丽
审判员 :刘洪
书记员: :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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