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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M56E44小型普通客车沿昌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家镇张家村一组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被害人)相撞,造成张某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通过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近亲属及当时所在金家敬老院人民币共计八万元。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昌图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单某某、明某某、李某、张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及收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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