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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钟某某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万祥
审判员:许玉华
审判员:翟星月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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