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宋某

公诉机关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8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菊芳、刘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全部给付,取得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宋某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全部给付,取得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宋某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苏和
审判员:姜艳
审判员:李凤贤

书记员:郝云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