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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许某

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雨、苏布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驾驶东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阿尔善公路由南向北75KM+60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许某某、许某甲死亡,都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包文玲
审判员:姜德广
审判员:张延晟

书记员: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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