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周某
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1日锡林浩特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恩其、银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驾驶c87667、辽ca532挂号解放牌半挂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徒步行走的布某相撞,致布某死亡,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布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布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晓红
审判员:姜德广
审判员:包文玲
书记员: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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