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逄金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1(被害人马某2之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谭某(被害人马某2妻子),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马某1,系原告谭某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逄金海,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无职业,住通化县。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通化县看守所。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逄金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1、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逄金海赔偿马某2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丽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鞠桂芳、姜雪松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娟、任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1、被告人逄金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逄金海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通化县兴林镇荒沟村去往光华镇,行至恒弧线40KM+100M处,将被害人马某2撞倒,造成马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逄金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逄金海自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暨被害人马某2妻子谭某、儿子马某1起诉要求被告人逄金海赔偿马某2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6万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逄金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但表示其因家庭困难暂时没有能力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
另查明,被害人马某2,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去世时57岁,2014年起一直居住在长春市朝阳区。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自首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春市桂林街道同光路东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侯某、逄某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逄金海的供述笔录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1、谭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逄金海赔偿被害人马某2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其主张的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医疗费,因没有医疗费票据,原告诉称只花了几十元钱,鉴于被告逄金海予以认可,本院酌情保护人民币100元。综上,原告马某2、谭某应得被害人马某1死亡赔偿金为530608.40元、丧葬费28049元、医疗费100元,计558757.40元。
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逄金海承担全部责任。故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1、谭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逄金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逄金海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鉴于被告人逄金海系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增加基准刑的20%,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逄金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逄金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1、谭某马某2的死亡赔偿金530608.40元、丧葬费28049元、医疗费100元,共计558757.4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1、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于丽娜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

书记员: 邹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