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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某,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女。委托代理人:解某甲,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之子。被告人: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吕某,女,系董某姑姑。委托代理人:于某,女,系董某妻子。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董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赵家沟村村部东侧时与同向前方行人解某乙相撞,当场造成解某乙身体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逃逸,解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此事故经新邱交警大队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458,241.56元。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表示对事实部分无异议,但无力赔偿。其代理人辩称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对合理的部分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0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董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新邱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赵家沟村村部东侧时与同向前方行人解某乙相撞,当场造成解某乙身体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逃逸,解某乙被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与次日死亡。此事故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邱交警大队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解某乙不承担责任。还查明,事发时被告人董某有准驾车型为E驾驶证,不具有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证。还查明,被害人解某乙出生于1965年6月12日,户别类型为家庭户,三原告人系解某乙儿子、妻子和母亲。公诉人当庭出示下列证据: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委托书;住院病志;证明;关于补充证据提纲的说明。2.证人邢某、孟某、于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及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阜蒙县人民医院住院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原告解某的收入证明、解某的住宿费收据;阜新市殡仪馆收款收据;收款便条;永安殡仪馆火化费收据;大唐阜新能化公司租车费收据;唐山开平区公墓管理处收据;酱菜手擀面、宏泰超市、超市出具的手写收据;超市收款收据;家乐福超市手写收据;宏泰超市手写收据;阜蒙县水果超市出具收据;载有金额60元收款收据;旺巷小铺等出具的餐费结账单;饭费收据;广义糖果供货单;百合鲜花坊订单;载有金额40元收据;用于丧葬支出手写账目;火车票,用以证明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对上述证据中阜蒙县人民医院住院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住院病案、费用清单、永安殡仪馆火化费收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或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以阜邱检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淑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某、邢某及乔某的委托代理人解某甲、被告人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发时无驾驶正三轮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驾驶的车辆无号牌,故可酌情从重处罚。另被告人系初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范围,可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状中所述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来确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主张的部分,应视为某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一节,因肇事车辆无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赔偿该笔损失,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一节,可依《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来确定具体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某的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二、被告人董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某、邢某、乔某死亡赔偿金657,520.00元,丧葬费28,574.00元,误工费156.56元,合计686,250.56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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