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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齐某、肖某2、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男,系被害人肖某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女,系被害人肖某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2,男,系被害人肖某之子,法定监护人齐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系被告人肖某之母。
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因抢劫、盗窃罪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葫芦岛市盛运发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翔路5-3号楼3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孙亚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葫芦岛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澄心开发玉皇商城酒楼3号3区1号。
法定代表人赵相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150号1门。
法定代表人韩志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齐某、肖某2、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辽090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晓东
审判员 常汝新
审判员 田野

书记员: 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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