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1月2日18时许,驾驶出租车沿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煤研医院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谭某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望花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据此,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1月2日18时许,驾驶出租车沿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煤研医院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谭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望花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同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形成过程及被告人的到案方式;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本案肇事时现场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4、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原因;5、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谭某某、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乙醇);6、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7、证人葛某某、尹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是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的事实;8、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9、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10、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以上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公诉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玲、代理检察员陈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