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5日被逮捕;2016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超速驾驶辽HBZXXX轿车沿营口市鲅鱼圈区望海寨海景佳苑小区东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景佳苑南门东西路口交汇处南50米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载被害人李某甲、陈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受伤;被害人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鉴定:陈某重度颅脑损伤为主要死因。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鉴定:李某某左下肢损伤为轻伤一级、左手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甲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李某甲、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某系肇事车辆辽HBZXXX轿车车主,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为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营销服务部办理了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
又查明,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及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左某某在法定赔偿数额外赔偿给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及被害人陈某的家属人民币5万元,该款已给付完毕。其中法定赔偿数额包括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及被告人左某某应该承担的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及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左某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因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肇事后治疗尚未终结,二被害人不在本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待治疗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均无异议,又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陈某某、刘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后能够主动拨打110报警,之后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预后能够得到赔偿,且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韩素坤 人民陪审员 温 暖 人民陪审员 臧晓娜
书记员: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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