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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6年9月26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21日23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HXXXXX号现代牌轿车,沿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古城回迁楼东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意美嘉陶瓷商行南道口时,与由北向南停靠在公路西侧的王某甲驾驶的辽GXXXXX/辽GXXXX挂号货车相撞,造成乘坐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辽HXXXXX号现代牌轿车的乘车人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鉴定:王某乙头颈、胸腹部及肢体复合性损伤(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为主要死因。赵某某重度颅脑损伤为主要死因。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熊岳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赵某某系被告人王某某前妻,被害人王某乙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的婚生子。2016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共赔偿给被害人赵某某家属人民币30万元,该款已全部给付完毕。同日,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对王某甲驾驶的辽GXXXXX/辽GXXXX挂号货车的实际车主孙某某赔偿完毕,共赔偿其修车款人民币8930元,该款已给付完毕。同一日,孙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均无异议,又有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王某甲、李某某、洪某某、王某丙、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审 判 长  韩素坤 人民陪审员  温 暖 人民陪审员  臧晓娜

书记员: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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