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营口港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刑诉(2013)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上海永久牌电动助力车,沿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港大夏前铁路立交桥北侧路段时,因驶入逆向非机动车道内与被害人武某甲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红色电动助力车相撞,造成两电动助力车损坏、被告人李某某受伤,被害人武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3日死亡的后果。
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武某甲颅脑损伤为主要死因。经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5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武某乙的证言、调解书及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载卷佐证,被告人以往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助力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完毕,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归案情况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丁玉玲 审判员  邢 瑞 审判员  宋玉春

书记员:张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