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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111973122719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塘坊村。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区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运宝、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0日19时30分,被告人田某无证酒后驾驶LN2088号中华轿车沿双台子区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工路口处时,撞到路中间的移动信号灯,又将道路东侧的树木撞断,造成乘车人刘某(田某妻子)当场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乘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其与死者刘某之子尚未成年,且死者继承人及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经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乘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其与死者刘某之子尚未成年,且死者继承人及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经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敬红
审判员:王兆臣
审判员:薛晶晶

书记员:左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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