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齐某某

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3月11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区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莉、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高家立交桥西1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甲相撞,造成行人田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双台子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当事人齐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赔偿被害人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充分谅解,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赔偿被害人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充分谅解,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兆臣
审判员:王芳
审判员:孟祥东

书记员:曹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