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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峰、代理检察员谢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1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东街道网格管理服务中心门前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骑乐邦金蓝鸟牌自行车的被害人鞠某某相撞,造成鞠某某当场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1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与被害人的继承人达成民事和解,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继承人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被告人李某1的事实经过;2、证人张某1、张某2、李某2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4、被告人李某1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肇事车辆机动车行驶证;5、(盘)公(刑)鉴(法医)字(2016)222号检验意见书;6、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7、辽正(交通)鉴字第(2016)450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8、辽正(酒精)检字(2016)0448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10、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车辆痕迹检验照片;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协议书、谅解书;13、台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调查评估意见;14、被告人李某1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1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的继承人达成民事和解,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继承人的谅解,经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吴 苏 审判员 张敬红 审判员 王兆臣

书记员: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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