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朝阳市一汽大众惠华店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蓝海城A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婷,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辽N87Y**号小型轿车沿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当凯电力公司门前路段时,与步行的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及时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张某某经朝阳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18日死亡。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道路时观察瞭望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步行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与冯某某系夫妻。2017年6月17日,冯某某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辽N87Y**号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同日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17日00时至2018年6月16日24时,保险金额为50万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之外,被告人王某家属自愿补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人民币460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伤情诊断介绍信,酒精检验报告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投保材料、民事起诉书、立案审批表、收据、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对被告人已经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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