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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镇铁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文科、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NE22**号大型客车沿锦赤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锦赤线134KM+520M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由西向东沿道路西侧路口驶出向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同日王某某经朝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急转弯时超过规定速度行驶,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过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的原因及过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已经进行经济补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火化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敖瑞学
人民陪审员 高秋笑
人民陪审员 李秀玲

书记员: 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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