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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河南村五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振云、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敖瑞学

书记员: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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